近日,重慶市發布《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禁限民用建筑外墻外保溫工程有關技術要求的通知》,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通過施工圖審查或因設計變更等原因需重新開展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的主城都市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項目,禁止采用薄抹灰外墻外保溫系統和僅通過粘結錨固方式固定的外墻保溫裝飾一體化系統;自2022年7月1日起通過施工圖審查或因設計變更等原因需重新開展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的全市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項目,禁止采用薄抹灰外墻外保溫系統和僅通過粘結錨固方式固定的外墻保溫裝飾一體化系統。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禁限民用建筑外墻外保溫工程有關技術要求的通知
渝建綠建〔2021〕8號
各區縣(自治縣)城鄉建委,兩江新區、經開區、高新區、萬盛經開區、雙橋經開區建設局,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質量保障體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質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19〕92號),進一步提高我市民用建筑保溫工程安全性和可靠性,推進城市建設高品質高質量發展,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和《重慶市建筑節能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我市禁限民用建筑外墻外保溫工程有關技術要求通知如下:
一、禁限技術要求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通過施工圖審查或因設計變更等原因需重新開展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的主城都市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項目,禁止采用薄抹灰外墻外保溫系統和僅通過粘結錨固方式固定的外墻保溫裝飾一體化系統。
(二)自2022年7月1日起通過施工圖審查或因設計變更等原因需重新開展方案設計或初步設計的全市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項目,禁止采用薄抹灰外墻外保溫系統和僅通過粘結錨固方式固定的外墻保溫裝飾一體化系統。
(三)嚴格執行我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墻體自保溫技術體系推廣應用的通知》(渝建〔2018〕502號)、《關于印發<填充墻砌體自保溫系統應用技術要求(修訂)>的通知》(渝建綠建〔2021〕7號)相關要求,進一步提升非承重墻體砌塊自保溫、結構與保溫一體化、預制保溫外墻板等墻體自保溫技術應用規模。
二、加強應用管理
(一)建設單位對民用建筑外墻外保溫工程質量承擔首要責任,應切實加強外墻外保溫材料使用過程管理,嚴格督促設計、審圖、施工、監理、檢測和材料供應單位落實民用建筑外墻外保溫工程安全責任,確保外墻外保溫工程設計和施工滿足國家及我市相關管理規定和標準規范要求。
(二)設計單位對民用建筑外墻外保溫工程的設計文件質量承擔主體責任,應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相關標準要求進行外墻外保溫工程設計,并在設計文件中明確外墻外保溫工程構造做法,材料種類、主要技術指標和燃燒性能等級等技術要求。
(三)施工圖審查機構對民用建筑外墻外保溫工程設計質量承擔審查責任,應重點審查外墻外保溫系統構造做法(包括粘結面積、錨固要求、分隔縫、構造線條、托架設置等)、保溫隔熱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防火隔離帶和防護層等構造措施等要求是否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以及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相關標準規定,不符合相關規定和要求的,不得通過施工圖審查。
(四)施工單位對民用建筑外墻外保溫工程實施質量承擔主體責任,應按照《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411以及《建筑節能(綠色建筑)施工質量驗收規范》(DBJ50-255)相關規定和要求,對外墻外保溫材料、粘結材料、抹面材料、增強網的相關性能指標進行復檢,經復檢符合通過審查的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后方可進行施工。
施工單位開展民用建筑外墻外保溫工程施工時,外墻外保溫材料與基層的連接方式、拉伸粘結強度和粘結面積應符合設計要求,確保外墻外保溫材料與基層及各構造層之間的粘結或連接牢固。采用膠結劑施工工藝的,應對外墻外保溫材料與基層的拉伸粘結強度進行現場拉拔試驗,并對粘結面積進行剝離檢驗;采用錨栓施工工藝的,其錨固件數量、位置、錨固深度、膠結材料性能和錨固拉拔力應符合設計和施工方案要求。保溫裝飾復合板的錨固件應使其裝飾面板可靠固定,并對錨固力進行現場拉拔試驗。
(五)監理單位對民用建筑外墻外保溫工程材料進場和施工過程進行監督,應嚴格執行材料見證取樣制度,對復檢發現外墻外保溫材料質量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允許使用;應嚴格落實外墻外保溫工程旁站制度,對施工工序、隱蔽工程等進行旁站監督并做好影像記錄以備復查,凡發現不符合設計文件以及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的,應要求施工單位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六)檢測機構應嚴格按照相關標準對民用建筑外墻外保溫材料進行檢測,并對檢測結果客觀真實性負責,不得超出資質認定證書規定的檢驗檢測能力范圍出具檢測報告,不得出具虛假報告。若發現相關單位抽樣、封樣和送樣行為存在弄虛作假的,應及時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七)材料生產企業應對出廠材料詳細注明生產企業名稱、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日期等包裝標識,具有可追溯性。供應過程中應加強運輸過程包裝及保護管理,不得以次充好。
(八)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嚴格開展民用建筑外墻外保溫工程質量監督,督促建設各方主體切實履行工程質量責任,不得擅自調整工程管理要求。對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單位,應立即責令其進行整改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三、強化監督管理
(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加強轄區內在建項目外墻外保溫工程質量監管,在每年開展的綠色建筑專項檢查中納入相關內容。對發現外墻保溫工程材料質量不合格、設計質量不過關、施工質量不達標、性能等級不符合工程技術應用要求的,應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進行處理,并責令其整改到位。
(二)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嚴格開展建筑能效(綠色建筑)測評工作,認真核查外墻外保溫材料使用情況和檢測報告等資料,與標準和設計文件要求不符的,不得通過建筑能效(綠色建筑)測評。
(三)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每年定期組織相關街道或物業服務單位對轄區內既有民用建筑外墻外保溫工程開展隱患排查工作,對外墻外保溫系統出現開裂、空鼓、變形、滲水、脫落等質量缺陷和損壞情況,在保修期限內的,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根據合同約定履行保修義務;超過保修期限的,按照《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修繕標準》(JGJ376)、《重慶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落實責任后及時進行維修。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1年3月26日